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 , 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 , 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 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 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 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 , 有平等的处理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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