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应当在四十五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的 , 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 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3条 ,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 , 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 , 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 , 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 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 , 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 , 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 , 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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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程序需要多久才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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