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相信风水会有什么后果 从不信风水


对话人
华东政法大学房地产政策法律研究所所长 杨勤法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 邓晓静
《法治日报》记者 王 阳
《法治日报》见习记者 白楚玄
记者:对于小区周围存在墓地的情况,开发商是否应该事先告知购房者?开发商以墓地不属于红线内为由不履行告知义务,对此您怎么看?
杨勤法:告知作为经营者的义务,可以平衡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 。告知义务涉及合同成立、履行及终止的整个过程 。
开发商作为告知义务人,应该向作为购房者的消费者告知什么内容?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告知内容的规定各有侧重 。合同法在诚信原则基础上对告知义务的内容作了一般性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于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信息不对称,对告知的内容规定得更为具体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该条第二款还作了具体的列举 。开发商对于其开发小区的周边环境,比如存在墓地,是否属于告知的义务内容,并没有法律具体规定 。
房屋作为人类生存的基本物质条件,其周边环境对购房决策影响重大 。如果小区周边有殡仪馆、墓地等,容易让人与死亡等不吉利的讯息产生联系,会对购房者的心理产生影响 。这些因素对购房者是否购买该小区房屋,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开发商应该预先告知 。从商业利益考虑,开发商偏向于宣传有利条件而隐瞒不利因素,故从法律规制的角度,告知义务的内容应该是对购房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不利因素,开发商不应以不在红线范围内为由不履行告知义务 。
邓晓静:根据有关规定,我国的商品房通常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销售或者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进行销售 。一般而言,从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第二项的条文表述来看,包括开发商在内的商品房销售主体有义务以直接明示的方式告知购房者房屋所属小区四至的土地使用、建筑物及具体环境等情况 。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并未对小区与“墓地”之间必须保持的距离明确加以限定 。《殡葬管理条例》只是明令禁止在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等地区建造坟墓 。故而,“小区周围”实际上是一个外延较为模糊的概念,销售方和购房者从各自的立场、视角和利益出发,极易形成差异明显的认识和理解 。
房地产开发商或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以墓地不在红线内为由,认为己方无需履行“小区周围”情况的告知义务的说法并不成立 。此处所谓红线,应该指的是用地红线,标示的是开发商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用地范围 。开发建设小区的时候,通常需要退离红线一定的距离,虽然各个地方的规划部门对退离会有不同的规定,但大都在几米的范围之内 。红线的范围与小区的范围是非常接近的,仅仅告知红线内的四至,意义并不大,而且购房者根本无从藉此知晓小区周围的环境状况 。
记者:小区周围有墓地,开发商没有告知,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杨勤法:公序良俗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所组成的 。善良风俗,是指由社会全体成员所普遍认许、遵循的道德准则,公序良俗原则在交易关系中,主要起到的是防止交易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的作用 。民事活动违反了社会所普遍接受的道德准则,不仅可能会给当事人造成损害,也会对社会秩序造成一定的妨害 。公序良俗原则作为强行法的补充,具有配合各种具体的强行法规则对民事活动起到调控的作用 。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在此情形下,公序良俗实际上已经具体化为法律规则,可以直接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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