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含人工流产),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按下列规定给予产假:三个月以下的,产假15天;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至四个月的,产假30天;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至七个月的,产假四十二天;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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