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领人为善意时,仅负返还现存利益的责任,如果该利益已不存在,则不必返还原物或偿还价值额 。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法律使善意受领人的财产状态不致因发生不当得利而受不利的影响 。
这里的“善意”,是指受领人非因过失不知( 不知且不应知)没有法律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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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律上的原因) 。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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