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合同成立的法律适用

1、当事人选择法律时需要“明示” 。
在涉外合同中 , 如果遇到合同订立、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变更和转让、合同终止以及违约责任等争议 。
按照这一规定 , 当事人应当以明示的方式选择 , 也就是在缔约时或争议发生之后 , 以文字或者言词明确作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意思表示 。

涉外合同成立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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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选择者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 。
如果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 , 按照这一司法解释 , 法院应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适用的法律 。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 , 以及某一方当事人履行的义务最能体现合同的本质特性等因素 , 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 。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17类合同的适用法律 。如买卖合同 , 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买方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 , 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 , 适用买方住所地法 。
3、违反我国公共利益者适用我国法律 。
司法解释中规定“适用外国法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 , 该外国法律不予适用 , 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同时 , 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 , 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 该合同争议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法律依据】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 , 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 , 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
【涉外合同成立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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