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的,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 。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姻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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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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