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规定了十项必须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规定了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
除此之外,在股东会职权的增设、股东会召集程序、股东表决权、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等方面均充分允许股东自行约定并在章程中载明 。

文章插图
- 银杏树桩什么时候发芽 银杏树桩怎么可以栽活
- 建筑工程分公司可以投标吗 分公司可以工程投标吗
- 未成年人是否可以决定变更自己的姓名
- 7月份能种植什么蔬菜 7月份种植什么蔬菜
- 天籁转向机固定胶套可以换吗
- 夫妻分居多长时间法院可以判决离婚
- 土地出让最高年限的规定依据是什么
- 长春二手车抵押 长春二手车贷款可以吗
- 工程款可以委托支付给第三方吗
- 康乃馨冬天室外可以过冬吗
特别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网友提供或互联网,仅供参考,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