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类离婚案件 , 分两种情形处理:
(一)本人确不愿出庭参加诉讼 , 但以书面的形式向法院陈述意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3条之规定 , 可以依法缺席判决处理 。
(二)本人既不愿出庭应诉 , 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的离婚意见 , 对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 , 可按“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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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2条规定的属《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 , 离婚案件的当事人负有对子女的抚育义务、且不到庭就无法查清相关案情 , 故经两次传票传唤后 , 拒不到庭的 , 可以依法拘传其到庭参与诉讼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九条 拒不到庭和拘传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 , 经两次传票传唤 ,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 可以拘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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