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当事人以动产质押的 , 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动产交付质权人 。
(2)合同当事人以权利质押的 , 应当办理以下手续:
①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
【质押反担保措施及操作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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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 , 应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手续;
③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 , 应适用法股权转让的有关规定;
④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 , 应向其他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 , 设立质权 , 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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