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110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 , 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 , 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 , 都应当接受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 , 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 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 , 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 , 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 , 适用第三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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