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守法原则 。(二)协商原则 。(三)限制干预原则 。(四)公平、公正原则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 ,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 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 , 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 , 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文章插图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 , 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 , 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 , 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 , 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 , 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 , 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 , 视为其同意转让 , 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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