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听证的权利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 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 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 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 , 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行政处罚听证的权利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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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 , 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 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 , 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 , 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 ,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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