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 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但是,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具体情形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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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滥用股东支配地位,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
(2) 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 。判断股东与公司是否存在人格混同, 往 往从股东与公司之间的人员、业务、办公场所、财务、资产是否混同在
一起进行综合判断 。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
《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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