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 , 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 , 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 ,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 , 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 , 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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