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进行讯问 。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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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
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进行讯问 。
需要拘传的,应当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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