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的规定 ,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 , 这就是法律上的夫妻家事代理权 。夫妻家事代理权 , 是作为身份权的配偶权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 它是指夫妻一方在因家庭日常事务而与第三人为一定的法律行为时 , 享有代理配偶他方的权利 。具体地说 , 夫妻一方代表家庭所为的行为 , 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 , 夫妻他方亦必须承担法律后果 , 夫妻双方对该行为承担共同的连带责任 。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七条 ,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 归夫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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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 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 , 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 ,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 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 , 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 ,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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