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
第六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
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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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 。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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