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立法目的】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
第二条 【婚姻制度】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
实行计划生育 。
第三条 【禁止的婚姻行为】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
第四条 【家庭关系】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 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 , 互相帮助 , 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
第五条 【结婚自愿】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 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
第六条 【法定婚龄】结婚年龄 , 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 , 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
第七条 【禁止结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
第八条 【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 , 予以登记 , 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 , 即确立夫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 应当补办登记 。
第九条 【互为家庭成员】登记结婚后 , 根据男女双方约定 , 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 , 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
第十条 【婚姻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 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
第十一条 【胁迫结婚】因胁迫结婚的 , 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 , 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 , 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第十二条 【婚姻的无效】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 , 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 , 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 , 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 , 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 , 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
第十三条 【夫妻平等】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
第十四条 【夫妻姓名权】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
第十五条 【夫妻的自由】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 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
第十六条 【计划生育义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
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 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 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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