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时履行抗辩权包括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 。
(1)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为: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互负债务 。2、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这种顺序一般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或按交易习惯能够确定 。应先履行的债务有履行可能 。3、应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即全部或部分瑕疵履行 。
(2)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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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在订立合同后,丧失了履行义务的能力 。
2、中止履行的适用事由是对方发生下列情形: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严重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
3、先履行一方应提供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发生了前述情形 。
【法律依据】
1.《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
2.《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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