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与防范论文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有:
(一)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被否定的风险
可以说《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在原则上认可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 , 但认为股权代持协议当然有效则是一种误解 , 因其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明确规定“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也就是说 , 如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 股权代持协议将被依法认定为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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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显名股东恶意侵害隐名股东权益的风险
在一般的股权代持关系中 , 实际出资人隐于幕后 , 名义股东则接受隐名股东委托 , 在台前代为行使股东权利 。
(三)隐名股东难以确立股东身份、无法向公司主张权益的风险
虽然《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原则上肯定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 , 但投资权益并不等同于股东权益 , 投资权益只能向名义股东(代持人)主张 , 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 , 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
(四)显名股东的债权人针对显名股东股权强制执行的风险
在股份代持结构之下 , 股份登记在显名股东名下 , 其在法律上将被视为显名股东的财产 。
【法律依据】
《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 , 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 , 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 , 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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