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厅放水桶的位置 水桶应该放在屋里什么位置( 二 )


关于焦点一,法院对原告李某某、谢某某损失赔偿项目数额认定 。
综合认定本案死亡赔偿金为796840元,丧葬费为366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0元,各项损失共计883490元 。
关于焦点二,原告方的各项损失由谁承担以及如何承担问题 。
本案中,苏某某因自己忙于做“粉皮”,临时嘱咐罗某某帮忙照看受害人小雅,罗某某对此不予认可,认为苏某某未曾嘱咐自己 。
综合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出庭证人的证人证言,再结合原、被告两家之间存在亲戚关系的特殊身份以及日常生活中亲戚、邻里之间相互串门、相互帮忙的生活习惯,且在事故发现前罗某某带着受害人小雅与别人微信视频以及给受害人小雅吃饼干、喝水,也间接的体现出罗某某对受害人小雅有照看行为,可以认定苏某某有嘱咐罗某某帮忙照看受害人小雅的行为,同时罗某某也接受了苏某某的嘱咐,帮忙照看受害人小雅,该行为应理解为辅助性的好意照看 。
受害人小雅事发时未满两周岁应当予以贴身看护,但罗某某在照看受害人小雅的过程中独自离开,任由受害人小雅一人玩耍,且罗某某居住在事发时的房屋内,其对事发现场周围的环境比较熟悉,罗某某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其独自离开后未满二周岁儿童独自玩耍的风险,其对受害人小雅的死亡存在过错,考虑到其认识及过错程度,法院酌情认定罗某某承担本次事故10%的赔偿责任,即承担883490元×10%=88349元的赔偿责任 。
事发现场的红色存水桶虽系颜某某、谢某某所有,但该红色存水桶用于颜某某、谢某某家储存生活用水,颜某某、谢某某家亦非游玩休闲场所,并不具备营利性质,且该红色存水桶放置位置处在屋内过道楼梯间,并非他人能随便出入的必经之地,因而不应苛求颜某某、谢某某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和程度高于一般公共场所,故颜某某、谢某某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对本案损害后果不承担赔偿责任 。
01 基于委托照看未成年人的行为性质认定
委托监护,是监护人难以履行监护职责,以监护人和受托人为主体,以监护职责的代为行使为主要内容的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如委托幼儿园、托管所等机构照看未成年人,也可系无偿,如父母委托亲朋好友临时照看未成年子女等 。因监护人和受托人间的信任关系,委托监护有偿与否,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 。
早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2条就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 。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有类似的概念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
委托监护并非与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并列的一项监护制度,因为监护权作为一种身份权,只有法律规定的特定主体才享有,基于身份权的专属性,监护权不得让渡,监护权并不因委托监护的发生而转移,只是监护人履行职责方式的变更 。司法实践中,受人之托看护未成年儿童属于委托监护,是一种常见的委托法律关系 。[2]行为人因法律行为而产生作为义务,故行为人负有照看未成年人的义务 。本案中,基于亲戚关系,受托人罗某某接受了小雅外婆的照看请求,双方之间的“好意照看”行为本质上系监护职责临时代为行使的无偿委托合同法律关系 。
02 委托监护的司法实践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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