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合同义务 , 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 , 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 , 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 。它是建立在民法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基础上的一项法律义务 , 是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的具体化 。它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互相保护、通知、保密、协作及诈欺禁止等义务 。
比如在买卖合同中 , 买受人明知标的物在出卖人要约的条件下自己不会买受 , 却仍然出于恶意 , 一再以种种理由与方式与出卖人磋商 , 最终合同不成立 , 却导致出卖人不能及时出卖标的物 , 间接蒙受损失 。这就是违反了先合同义务 。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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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五百条 ,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 , 造成对方损失的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 , 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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