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以法人的名义在合同等文件上签字 , 但未加盖法人印章的情况下 , 除非当事人对此另有约定 , 否则应认定为合同有效 , 理由如下:
首先 ,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 ,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 其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 , 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 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其次 , 法定代表人是由法人的设立机关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确定的 。例如 , 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 , 而这些人选实际上是由持有表决权优势的股东决定的 。也就是说 , 法定代表人行为是法人单位实际控制人意志的体现 , 相应地 , 其行为后果也应由法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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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 ,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 , 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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