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就同居期间的财产权益做出的书面协议的,分手后按照协议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没有协议的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
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
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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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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