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指子女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的;子女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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