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人只能是因胁迫结婚的被胁迫人 。这是由于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受胁迫方在缔结婚姻关系时,不能真实的表达自己的意愿,婚姻关系违背受胁迫方的意志 。为了贯彻执行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受胁迫方能充分地表达自己的婚姻意志,婚姻法规定,尽管胁迫的婚姻已经成立,但是受胁迫方仍可以在胁迫的婚姻成立后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其婚姻效力的申请 。由于胁迫婚姻的另一方当事人在缔结婚姻关系时,并没有违背自己真实的婚姻意思,换句话说,他(她)在结婚时已经明确知道自己将与被胁迫方结婚,且愿意与其结婚,因此胁迫婚姻的这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成立后,没有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请求权 。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文章插图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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