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处罚权的行使主体

1.《中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
2.《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
3.《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的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 。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

税务行政处罚权的行使主体

文章插图


    特别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网友提供或互联网,仅供参考,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