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级法院不能对上级法院生效裁判作出中止执行裁定 。执行的标的物如果是上级人民法院在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明确指明的特定物;
案外人对该特定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的,则应当由下级法院提出书面意见,经院长批准,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执行法院无权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 。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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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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