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回转的特点:
第一,原执行依据正在执行或已经执行完毕 。原法律文书已为法院全部或者部分执行完毕,才发生执行回转的问题 。第二,执行依据被依法撤销或者变更 。只有当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或者变更的,才发生执行回转 。第三,新的执行依据是其必备条件 。第四,只适用于原申请执行人取得财产的情况 。
《执行规定》第110条规定:执行回转时,已执行的标的物系特定物的,应当返还原物 。不能退还原物的,可以折价抵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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