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人员可以担任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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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5.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民法总则》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谁是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呢】(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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