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流动就业人员养老金计算办法解决设想,改革前后对比案例

最近,碰到一个确实让人很难接受的咨询案例,心里很长一段时间难以抚平!
这位咨询的网友是安徽人,和老乡都是同龄人,2004年一起到上海打工16年后一起回的安徽老家,在上海期间单位全部都是给他们按照最低档缴费,他回安徽后听说缴费年限长可以多拿退休金,又按照最低档缴费2年,他的老乡因为家里不太富裕,也就没有再缴费了 。退休时他的个人账户余额是71397.03元,比他的老乡账户余额68570.28元还多2000多元,老乡3月份在上海退休,拿到的退休金是2181.58元,但当他10月份在安徽退休看到退休金只有1748.4元(相差433.18元)时,郁闷死了!怎么多缴2年退休金反而低这么多?这是什么政策啊?
通过解答,虽然让他了解了相关政策和原委,但可以感受到,他的心情一直不能平静,交流中也明显在质疑政策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不过,不得不承认,这个案例的两位主人公在上海同时缴费达16年之多,一个却因为回老家缴了2年需要在安徽退休,一个停缴却可以在上海退休而造成退休金的较大反差,无论怎么说,都是明显不公平的,这种情况很容易让人产生“多缴不如不缴”的误导 。
应该说,这位网友的情况,在跨省流动就业人员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跨省流动就业人员养老金计算办法解决设想,改革前后对比案例

文章插图
☆问题所在☆
表面看,问题的根源好像是因为退休地的不同和养老金计发基数的差异造成的,但实质其实是跨省养老金领取地确定的政策和计发政策方面带来的问题 。
从跨省养老金领取地确定的政策来看,目前执行的是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文件第六条 。
该条款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以户籍作为退休地确定的首要因素,其次才考虑缴费年限因素 。
概况地说,退休前凡是在户籍地缴纳养老保险的,无论你之前在其它地方缴费多少年,哪怕外地缴30年,只要你回户籍地缴1年,都只能在户籍地退休 。只有退休前仍然在外省缴费,才能够根据缴费年限长短来确定退休地 。
【跨省流动就业人员养老金计算办法解决设想,改革前后对比案例】这个在打破户籍限制的今天,还以户籍为中心确定退休地的政策本身就值得商榷了,再加上目前养老金计发基数地区差带来的退休金不公平因素更显得以户籍划分退休地政策不合时宜 。
从养老金计发政策来看,完全以退休地的养老金计发政策和参数来计算流动人员的养老金,自身就带有“一刀切”的政策缺陷 。
拿本文开始的例子来说,这位网友在上海缴费多达16年,而在安徽只缴2年,却全部都要按照安徽的政策和参数计发养老金,导致“多缴不如不缴”的不公平结果!如果反过来,在安徽缴费16年,回户籍地上海缴费2年按上海的高待遇享受,同样也是不合理的 。
可以说,现行的流动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没有完全体现“多缴多得”和“长缴多得”的原则 。
☆改革初想☆
建议在国家层面同步改革退休地确定政策和流动就业人员养老金计发政策 。
在退休地确定政策改革方面,取消退休地与户籍、年龄挂钩政策,单纯以缴费年限确定退休地 。
简单讲,流动就业人员在哪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在内)最长,就在哪个省办理退休;如果最长缴费地有两个或多个相同情况,则在最后一个最长缴费地办理退休 。
同时,改革流动就业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根据本人退休时累计缴费年限分别计算出各省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再按本人在各省的缴费年限占本人累计缴费年限的比例折算出各省应发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各省应发基础养老金合计数加上个人账户养老金就是本人应当领取的养老金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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