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对和相对控制权持股比例 公司绝对控股权是67还是51( 二 )


另外,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监事拟任人选 。
08 1%,行使诉讼权、独立董事提名权持股比例《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另外,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拟任人选 。
时下,许多公司培训课程热衷于向公司股东灌输控制公司(本文特指有限责任公司)的秘诀:所谓要合理设置股权结构,以防公司创始人失去公司控制权;所谓股权的三条生命线:67%绝对控股,51%相对控股,34%的重大问题否决权;等等诸如此类 。
公司控制权重要吗?当然重要,这是毫无疑问的 。但是,从另一个角度——公司的“人合性”和“资合性”看,摆在公司股东关注问题第一位的,不应是公司的控制权 。公司成立时、公司发展过程中,公司股东就死死盯住公司股权比例,寻求通过掌握公司多数股权进而控制公司,是一个被号称所谓“专家”的“培训大师”们带歪了的问题,是一个在错误指导思想下产生的错误思维!
为什么要成立公司?首先,公司股东要享受国家法律赋予公司的制度红利:法律确立的公司有限责任性和股东责任有限性,使股东们能够享受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红利” 。其次,公司股东能够通过成立公司享有公司制度本身所具有的“人合”和“资合”优势 。
所谓“人合”,是指公司可将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的人以股东方式聚合起来,即公司可起到聚集人才的作用 。所谓“资合”,是指公司可将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的资金以股东方式聚合起来,即公司可起到聚集资金的作用 。
公司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性,是公司本身所固有的制度红利 。但公司的人合和资合优势,却需要股东发挥主观能动性才能充分发挥出来的 。过度重视公司的控制权,必将损害公司所能发挥的人合与资合优势 。
人合和资合,最终都会体现在公司股权上 。你要通过股权控制公司,就可能会弱化对人才的吸引力;你要通过股权控制公司,就可能会弱化对资金的吸引力 。
公司成立时和发展中,要通过股权来吸引对公司有用的人才加盟公司,要通过股权来吸引资金注入公司 。你控股了,你一言堂了,谁还愿意做你的合作伙伴呢?谁还愿意做你的投资者呢?
其实,纵观公司的发展过程,以股权为指向的公司控制权就是一个假命题 。公司成立时,公司创办人更多考虑的是人才和资金问题,更多考虑的是如何将公司成立起来 。在公司所需的人才和资金面前,公司控制权应是顺序在后的问题 。公司发展中,公司大股东更多考虑的还是人才和资金问题,更多考虑的是如何引进人才、引进资金尽快发展、壮大公司,公司控制权应当不是首要问题 。
其实,在公司发展的实践中,公司控制权往往被大股东抛在一边,或公司发展的前进力已使大股东无法顾及公司控制权 。公司大股东为了顺应公司的发展,往往主动稀释自己的股权,往往主动放弃自己的控股权,以催促公司壮大 。
当前,公司员工持股是一个趋势 。员工持股,其实质是以股权为纽带的“人”的集合,体现的正是以股权指向的公司控制权的崩塌,是对公司“人合性”的回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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