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 是指明知校舍或者其他教育设施有危险 , 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 , 致发生重大伤亡安全事故的行为 。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 , 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 ,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 应予立案追诉:
【刑法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立案标准是什么】(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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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情形 。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 , 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 , 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 对直接责任人员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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