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雀羚创意广告被指侵权( 二 )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 。赵虎表示,侵犯他人肖像权需满足两个条件: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肖像;以盈利为目的 。就百雀羚的广告而言,对素材的使用属于商业用途,可认定为“以盈利为目的” 。
赵虎介绍,具备一定商业价值的明星,主要法律权利集中在肖像权和著作权方面 。而绝大部分侵犯肖像权的案件,都是因为未经授权,而使用他人的“脸” 。广告中,使用明星及模特的面部,即便制作方进行了艺术加工,但主要识别部分比较明显,依然涉嫌侵犯肖像权 。
因此,百雀羚创意广告中的部分素材,涉嫌侵犯明星肖像权和侵犯影视作品的著作权 。一旦权利人提出主张,广告发布方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
采访人员注意到,目前尚未有广告中出现的明星,对这一事件进行表态 。
“加工剧照”需承担侵权责任
除了使用明星的脸,百雀羚创意广告中,也有内容来自影视剧照 。例如,一名男子骑着单车,载着一名女子从街道驶过,来自电视剧《抓住彩虹的男人》,在广告中被镜像翻转 。
赵虎律师表示,在剧照基础上进行加工,再创作后形成的广告作品,涉嫌侵犯摄影作品或影视作品本身的著作权 。
《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
赵虎介绍,剧照的著作权人,通常为影视作品的制作者,即投资、拍摄的影视公司 。而摄影作品的著作权者,则是拍摄者本人 。“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将他人影视作品中的剧照,改编后安置于广告作品中,再放到互联网上进行传播,涉嫌侵犯他人影视或者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
采访人员注意到,有网友表示,广告中部分人物形象经“PS”或镜像翻转,并非纯粹使用原图,因此无需承担责任 。对此,赵虎表示,在考虑是否侵犯著作权时,是否“换脸”、是否经过“PS”,并不在考虑范围内,经过这些步骤调整的作品,依然涉嫌侵犯著作权,广告发布者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
“从百雀羚广告事件来看,一方面,应该欢迎这种具有美感和创造性的广告作品,改变目前广告作品相对枯燥的现状;另外一方面,也要提醒广告公司和广告从业者,在‘移花接木’成为业界常见动作时,应规避法律风险 。”赵虎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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