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如果赠与的房产尚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是可以要回的,但如果赠与合同经过公证了;
或者是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的,则尚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也不可以要回赠与的房产 。
如果房屋已经办理了权转移登记的,则一般不可以要回,除非受赠人存在下列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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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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