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新规详解】平台企业应当对平台内的经营企业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
平台企业应当建立在其平台经营企业的档案,审查并记录经营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品种、品牌和生产企业、物流企业资质等信息 。
平台企业自身从事网购保税进口食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并遵守本办法有关经营企业的相关规定 。
平台企业属于境外注册的,应当委托境内具有合法资质的企业作为代理商 。代理商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第八条【物流仓储企业一般义务】物流仓储企业应当建立和执行食品物流仓储安全管理制度和产品流向溯源管理制度 。物流仓储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
第九条【经营主体备案】跨境电商经营主体应当通过质检总局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经营企业、物流仓储企业可以由平台企业代为备案 。境外注册的网购保税进口食品经营主体应委托境内代理商办理备案 。
第十条【产品信息备案】 经营企业应当保证其经营网购保税进口食品来自境外合法生产企业,并将产品信息通过质检总局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
第十一条【质量安全承诺】 经营企业应当在其自行建立网站首页或所在第三方平台经营活动的主页显著位置公开承诺其经营产品的质量安全 。
平台企业应在其网站长期公布上述基本信息,以便消费者随时了解查询 。
第十三条【自我合格证明】 经营企业应当对其网购保税进口食品进行自检,并在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时提供产品自我合格证明材料 。自我合格证明材料应由有资质的实验室出具,产品首次进口时检测项目应当覆盖本产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所有安全卫生项目;再次进口时检测项目应包括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风险评估确定的高、中风险安全卫生项目 。
第十四条【产品入境申报】 网购保税进口食品入境时,经营企业或其代理报检企业应当向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产品品名清单及对应的HS编码、规格型号;
(二)法律法规、双边协定、议定书以及其他规定要求提交的输出国家(地区)官方检疫(卫生)证书;
(三)产品自我合格证明材料;
(四)经营企业备案编号;
(五)产品依法应当取得的注册、备案、安全性评估等资质 。
第十五条【信息记录保存】 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网购保税进口食品销售记录和全程信息追溯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品牌、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官方证书编号、保质期、境外生产企业、境外出口商、境内消费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进境日期等内容,并建立信息化档案 。信息化档案的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
平台企业应当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 。平台内经营者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从经营者在平台内结束经营活动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交易记录等其他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不得少于两年 。
平台企业应当采取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应当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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