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第1款规定 , 我国法院在受理案件时 , 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 , 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有居所 , 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 。同时 , 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 , 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 , 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 , 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 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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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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