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是属于城乡建委、县规划局和县材政局等有关部门共同监管的 。此类事件要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的严重程度等因素来进行确定去哪个部门 。
1、高空坠物伤人并不是整栋楼都应当承担责任,按实际情况,单纯高空坠物,没有造成任何后果的,不存在责任问题 。
2、但高空坠物造成侵权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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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另外,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
【法律依据】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
(《侵权责任法》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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