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以离婚为目的达成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 在法律性质上属于附条件的法律民事行为 , 该条件经常表现为离婚双方以达成的离婚协议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或者到双方以达成的离婚协议到法院达成离婚条件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仅在条件成就时才发生法律效力 , 也就是说 , 夫妻双方未能协议离婚 , 双方事先达成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因此 , 当事人一方在离婚诉讼中主张按照双方事先达成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分割财产的 , 人民法院是不能予以支持的 。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 ,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 , 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 , 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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