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踪的条件及程序有哪些

宣告失踪的主体必须是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与被宣告失踪的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和法人 。
程序如下:
1.申请 。必须是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利害关系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而且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

宣告失踪的条件及程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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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院受理 。
3.公告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 。公告期为3个月 。公告期间是寻找该公民、等待其出现的期间 。
4.判决 。公告期满,该公民仍然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应确认申请该公民失踪的事实存在,并依法作出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的判决 。如公告期内该公民出现或者查明下落,人民法院则应作出判决,驳回申请 。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四十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民法总则》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
根据《民法典》第四十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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