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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失业人员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六十日内,持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经办机构应当在七日内予以审核,并从核准的次月起开始发放失业保险金 。
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以下称享受待遇期限),根据本人及其失业前所在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以下称缴费时间)确定:
(一)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
(二)缴费时间满一年的 , 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
【失业金有时间限制吗 失业金有时效期吗?】(三)缴费时间一年以上的 , 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满八个月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超过四个月不满八个月的 , 按照八个月计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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