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 民法典是人民生活的百科全书吗( 三 )


在实践中,我国存在一些“挂羊头卖狗肉”的“非营利法人”,尤其是在教育和医疗领域 。民法典对此拨乱反正,明确界分了两种法人 。其基本思想是,公益事业不妨通过市场方式实现,但营利和非营利必须严格区分 。出资人、设立人或成员在设立法人时,必须选择法人类型:致力嘉惠学子、润泽教育者,可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谋求从民办教育事业中获取经营利益的,则可选择设立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 。
民法典的上述规范,不仅在经济以外的社会领域合理地分配了社会交往关系中的利益与风险,而且也意味着国家充分尊重社会的活力和创新 。在民法典中,国家与社会之间相互尊重,共同合作,国家甚至将其固有的从事公共利益的领域向社会开放,这就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进一步拓展为国家和社会的关系,更有助于国家和社会共同发展 。
民法典与婚姻家庭领域生活
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组织单元,也是给人归属感最多的生活共同体 。新中国的第一部法律是婚姻法,它也是我国民事领域的第一部单行法 。婚姻家庭领域是最凸显民众伦理观念的法律,而社会不断流变也不断改变固有观念,民法典顺应了新时代的婚姻家庭观念 。
民法典将婚姻法的名称修改为“婚姻家庭编”,不仅更符合逻辑(因婚姻的结果就是家庭),而且回应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家庭的结构和功能的变化可谓沧海桑田,如核心家庭与日俱增,家庭的子女教育、规避风险等功能逐渐式微,为其他社会机构所替代 。民法典的这一改动,意味着国家更加重视家庭建设,希冀家庭和谐稳定 。为此,民法典将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写入婚姻家庭编的总则,其宗旨是使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家庭,依然能保持最大限度的稳定和和谐,让每个人都生活在完整和美的家庭中 。
夫妻关系是最重要的家庭关系 。民法典对夫妻关系的调整有诸多新规 。如婚姻法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 。为保障婚姻自由这种重要的民事权利,民法典删除了这一规定,民法典将无效婚姻的情形仅仅限于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三种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只要在结婚前如实告知了对方,婚姻即有效 。针对实践中离婚率高居不下、轻率离婚高企的现象,民法典借鉴了比较法上的“离婚冷静期”制度:在双方向民政部门申请离婚时,民政部门并不像以往那样当即办理,而是给双方30天的冷静期 。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民政部门撤回离婚登记申请;30天后,双方才可亲自到民政部门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尽管离婚冷静期制度并未考虑不同的离婚原因,如家暴离婚、无子女夫妻的离婚等,而且可能出现这一期间内一方转移财产等问题,但整体上,它要求夫妻双方冷静思考一个月,对婚姻和家庭关系应利大于弊 。此外,鉴于离婚自由是婚姻家庭领域的基本法律原则,为缓解司法实践中有法定理由离婚,但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困境,民法典规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民法典还基于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角色变迁,对夫妻双方的法定权利义务做了调整,尤其是在夫妻财产领域 。如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主张家务补偿的前提条件是,双方书面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民法典则取消了这一要件 。民法典规定,无论夫妻双方采取何种财产制,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都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这就更加凸显了家务劳动的价值 。又如,民法典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在特定情形也可请求法院分割共同财产,如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等行为时 。这些规定均将夫妻视为更为紧密的一个命运共同体,而不是财产共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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