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数罪并罚时“先减后并”和“先并后减”有什么区别

数罪并罚“先并后减”与“先减后并”的刑罚计算方法 , 具有明显的区别 , 主要表现在:
第一 , 两者计算的基础不同 。“先并后减”的方法 , 是以前罪所判处之刑罚及漏判之罪所判处的刑罚 , 作为决定刑罚的基础 , 已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先减后并”的方法 , 则是以前罪尚未执行的残刑与新犯之罪所判处的刑罚 , 作为决定刑罚的基础 , 已执行的刑期 , 不再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
第二 , 两者所适用的对象不同 。“先并后减”的刑罚计算方法只适用于判决宣告前又发现漏判之罪的情况 , “先减后并”的刑罚计算方法只适用于判决宣告以后又犯新罪的情况 。

刑法中数罪并罚时“先减后并”和“先并后减”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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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 本条的“先减后并”的刑期计算方法 , 较之第七十条的“先并后减”的刑期计算方法 , 在一定条件下 , 给予犯罪分子的惩罚更重 , 主要表现在:(1)决定执行刑罚的最低期限较高 。(2)实际执行的刑罚可能超过数罪并罚法定最高刑期的期限 。(3)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 , 其执行刑罚的时间越长 , 决定执行刑罚的最低期限就越高 。
由此可以得知 , 是“先减后并”的处罚更重 。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一条 , 判决宣告以后 , 刑罚执行完毕以前 , 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 , 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 , 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 , 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 决定执行的刑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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