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出生医学证明》丢失了 , 应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签发机构办理 。申请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父母需提供书面申请 , 原签发机构提供的签发记录等相关材料 , 签发机构经审核并依据领证人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予以补发 。
【法律依据】
《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 , 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 , 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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