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消息 , 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司长张国华表示 ,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下 , 网络大V在微博上转发广告贴 , 如果广告违法 , 网络大V要承担相应违法责任 。
国家工商总局7月8日对外发布《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 。
《中国工商报》官微今日(13日)发布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司长张国华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时对《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 。

文章插图
当被问及“在互联网广告活动中 , 谁是广告发布者”时 , 张国华司长表示 , 《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 , 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是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者 。”
“也就是说 , 对互联网广告的发布有决定权者即广告发布者 。这个决定权 , 指的是不仅能决定是否发布广告 , 还有时间、有可能对要发布的广告内容进行核对 , ”张国华司长称 。
张国华司长表示 , 例如 , 对于视频网站上视频播放前所插播的广告 , 视频网站对其是否发布和内容核对都是有掌控权的 , 因此属于该广告的发布者;再比如 , 一些粉丝量很大的网络大V在自己的社交媒体上发布广告 , 他对该广告也具有掌控权 , 因此属于广告发布者 。
张国华司长又被问及:网络大V在微博上转发一个广告帖 , 他也算广告的发布者吗?如果是的话 , 该广告违法的话 , 他就要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 , 对吗?
张国华司长回答到:“是的 , 网络大V应该对自己发布的广告尽到广告发布者义务” 。
以下为问答摘要:
问题一:国家工商总局7月8日对外发布《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 , 请您介绍一下《暂行办法》出台的背景 。
张国华:《暂行办法》的出台是与互联网广告行业的发展紧密相关的 。我国最早的《广告法》于1995年施行 , 那时候还没有出现互联网广告 , 所以那部法律中对互联网广告只字未提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 , 互联网广告应运而生 。
国家工商总局自2011年就开始研究出台针对互联网广告的管理办法 。2015年新《广告法》施行 , 该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 , 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 , 为互联网广告的立法立规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
在通过多种形式征求了互联网企业、业内专家、地方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以及消费者代表意见的基础上 , 国家工商总局形成《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 并于2015年7月1日至31日通过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家工商总局网站向社会公开 , 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结合公开征集的建议和意见 , 国家工商总局又多次组织由业界人员、法学专家、行业协会成员 , 富有执法办案经验的基层工商(市场监管)干部和消费者代表等多个层次人群广泛参与的座谈和调研 , 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完善 , 并最终数易其稿形成定稿 。
《暂行办法》起草过程中 , 国家工商总局始终注重把握从实际出发、开门立法、科学立法的原则 , 坚持从互联网和互联网广告行业的实际情况出发 , 坚持问题导向 , 突出可操作性 , 立足于准确认识互联网广告与传统广告的同与不同 , 着重解决基层监管执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 处理好新《广告法》与《暂行办法》的衔接问题 , 厘清各参与主体间的责任分担 , 一手抓互联网广告市场环境的规范 , 一手促互联网广告行业及互联网业的健康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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