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货车侧翻致8 河南货车侧翻致8死11伤:21人被追责( 二 )


调查报告指出 , 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为 , 驾驶员金某某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 , 超载(装载30430kg石子 , 车辆核定载质量14870kg)、超速(事故发生时速52公里/小时) , 长下坡路段采用三档行驶 , 长时间点刹车导致刹车失灵 , 对路面观察不力 , 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 , 导致该起事故发生 。省道S226商城县苏仙石乡段“9·1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

河南货车侧翻致8 河南货车侧翻致8死11伤:21人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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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司机被判6年6个月
据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 , 2020年9月15日16时25分许 , 金荣春驾驶严重超载的号牌为S83978重型自卸货车 , 沿省道S226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商城县苏仙石乡苏仙石村破楼组下陡坡急转弯路段时 , 由于操作不当致该车失控 , 与公路西侧的护栏相撞后侧翻 , 将路外正在捡拾蒜瓣的附近群众掩压 , 致使8人死亡 , 包括金荣春本人在内的11人受伤 , 车辆及护栏受损 。
商城县人民法院认为 , 金荣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 , 发生致8人死亡、11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 , 情节特别恶劣 , 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 , 金荣春在路面没有行人和行驶车辆的情况下 , 由于其驾驶车辆严重超载且操作不当 , 其违法行为不是为了使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人身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 所实施的行为也不是损害较小合法权益以保护较大合法权益 , 不属于紧急避险 。
另外查明:48岁的金荣春初中文化 , 因阻碍执行职务于2019年1月5日被固始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于2019年6月17日被固始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金荣春曾有过两次行政违法纪录 , 且本案犯交通肇事罪情节恶劣 , 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 遂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 判决金荣春犯交通肇事罪 , 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
金荣春上诉称 , 其行为性质上属于“紧急避险”过当 , 事故的形成系多因一果 , 依法可减轻其刑事责任 。其家人在事故发生后积极与受害人家属联系赔偿事宜并取得了部分人谅解 。请求改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适用缓刑 。
日前 , 河南信阳中院作出终审裁定认为 , 二审查明事实和证据与一审一致 , 一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 因此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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