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解约赔偿新规定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标准( 二 )


观点二:赔偿金应当分段计算,08年之前的工作年限支付赔偿金按照经济补偿的单倍计算,08年之后按照经济补偿的双倍计算
此种观点的依据为: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才出现了赔偿金的概念,根据法不溯及既往,那么08年之前的工作年限计算赔偿金时应当按照单倍予以计算 。
1、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津高法[2017]246号)第31条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赔偿金计算年限应当区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而分别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是否支持劳动者提出的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应当按照当时的法律法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赔偿金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最早自2008年1月1日起算 。
2、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周琳、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皖01民终1576号
关于经济赔偿金中周琳工作年限的计算标准 。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对于周琳于1998年10月1日入职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事实无异议,因此对于解除与周琳劳动关系的相关经济补偿应自用工之日起连续计算工作年限 。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当时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未规定支付经济赔偿金,故本案中周琳的经济赔偿金应分段计算 。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按照劳动者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即自1998年10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周琳的经济补偿金应为179739元(19971元/月X9),《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按照经济补偿金的双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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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赔偿金计算是否实行“双封顶”?
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对高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设置了“双封顶”:1、经济补偿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封顶;2、最多支付12个月,
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第二十一条第(四)项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依法支付劳动者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如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被违法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应当按照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计算 。
2、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研讨会纪要 (2014)》第27条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其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是否也受3倍和不超过12年的限制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87条规定,经济补偿金受3倍和不超过12年的限制,赔偿金则是按上述确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的2倍计算 。
可以看出,上海、广州地区对此做了明文规定,如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受到双封顶的限制,那么违法解除的赔偿金也应当受到双封顶的限制,此也是目前主流观点 。但是实践中,赔偿金计算是否受到12个月封顶计算,问题的根源仍来自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这一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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