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要适应新政,新政也要适应电商( 二 )


相比国内贸易中电商发展对实体店构成的挤压 , 跨境电商的发展虽与一般贸易存在某种程度的替代性 , 但两者关系更多体现在差异性的一面 。 就消费品进口贸易而言 , 一般贸易的主渠道地位想必一时半会儿是改变不了的 , 说永远改变不了也未尝不可 。 不过 , 对于一些差异化的小商品来说 , 买卖成交与否往往更强调供求双方互动 , 而跨境电商的发展恰恰可以更充分满足这一诉求 。 近一段时间 , 有关中国人去日本买马桶盖的话题受到广泛关注 。 事实上 , 如果通过发展跨境电商 , 许多消费者也就可以不用漂洋过海去日本买马桶盖之类的消费品 。 对于这部分特定消费需求而言 , 即使没有跨境电商这条渠道 , 也很少会从一般贸易渠道去进口消费品 。 实事求是说 , 一般贸易更多被用于动辄几百万美元的批量业务 , 而对于零售或小批量业务来说 , 一般贸易方式在灵活性、差异性、互动性等方面显然不如跨境电商有优势 。
也要看到 , 即使进口同样的商品 , 跨境电商与一般贸易比较也会有经济学上的“消费者剩余”差别 。 相比一般贸易 , 一方面消费者有更多机会通过跨境电商渠道“挑挑拣拣” , 以此获得消费满足的最大化;另一方面消费者也有机会在不同海外商家那里“货比三家” , 降低成本 , 以此获得消费成本的最小化 。 不难看出 , 消费满足的最大化与消费成本的最小化之间总会有这样一个位置会让消费者红利最大化 。 然而 , 就一般贸易而言 , 无论是“挑挑拣拣”还是“货比三家” , 这些活儿都被进口商“承包”了 。 如果在进口税上对跨境电商不“照顾”点 , 谁还有心思在网上“挑挑拣拣”与“货比三家” 。
一般而言 , 同样一种商品的进口关税应当统一 , 但也有例外 。 有的例外体现在进口国别上 , 如我国在某些商品进口贸易上还对一些最不发达国家减免进口关税 。 也有的例外体现在贸易方式上 , 像边民互市小额贸易就在大范围内享受某种程度的税收优惠 。 对于跨境电商的发展 , 我不主张过分依赖税收优惠来促进跨境电商发展 , 但我也不主张在进口关税上与一般贸易没有一点点差别 , 特别是在跨境电商发展的初级阶段 , 还是要体现出国家的呵护 。
我们看到 , 相对于一般贸易而言 , 跨境电商毕竟是“后起之秀” , 有关部门无论出台什么样的新政 , 也需要考虑到现阶段的跨境电商依然是“帮扶对象” 。 跨境电商新政出台后 , 随着一系列问题的出现 , 有关部门也算是应对及时 。 4月15日 , 财政部、发改委、商务部等13个部门沟通发布了第二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 。 从这个意义上讲 , 也体现出新政对于跨境电商的发展开始有所适应吧 。
总的来看 , 新政的出台是为了使跨境电商能够健康发展 , 跨境电商企业要积极适应 。 也要承认 , 新政中也有一些需要磨合的地方 。 至于怎样磨合 , 自然要体现出新政对于跨境电商发展的适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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