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
存在安全隐患
超市担责40% 赔偿4.49万元
西充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 电梯系超市经营的配套公共设施 , 超市是电梯的使用者和管理者 , 本案中 , 蒲老太虽年事已高 , 但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 在乘坐电梯时没有充分注意安全 , 一手提油 , 另一手离开扶手 , 导致事故发生 , 应承担主要责任 。
不过 , 超市作为营业性公共场所 , 是电梯的使用者和管理者 , 在日常管理中 , 虽然有广播音频播放“注意安全” , 在电梯扶手下面有“注意 , 请紧握扶手带监管好儿童”字样 , 但在事故发生时 , 无广播音频播放“注意安全” , 电梯运行无人值守疏导 , 存在安全隐患 , 管理者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 法院判超市承担40%的赔偿责任 。

文章插图
日前 , 西充县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一审判决 , 判处涉事超市赔偿蒲老太4.49万元 。
红星新闻采访人员 王超
编辑 张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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